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提高公共服務供給的質量和效率,保障公共利益和社會資本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以下簡稱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是指政府采用競爭性方式選擇社會資本方,雙方訂立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由社會資本方負責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的投資、建設、運營,并通過使用者付費、政府付費、政府提供補助等方式獲得合理收益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社會資本方,是指依法設立,具有投資、建設、運營能力的企業。
第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可以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
(一)政府負有提供責任;
(二)需求長期穩定;
(三)適宜由社會資本方承擔。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前款規定的條件,制定可以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指導目錄,并適時調整。
《金控視角》觀點:
該條明確了項目可以采用PPP模式的三個基本條件,即政府有責任提供的,需求長期穩定,同時又適宜由社會資本方承擔的項目。相比113號文中“投資規模較大、需求長期穩定、價格調整機制靈活、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類項目,適宜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表述,刪除了“價格調整機制靈活和市場化程度較高”兩大標準,筆者個人認為113號文的表述更為科學和符合PPP本意。
此外,該條還明確了要制定項目指導目錄,只有在目錄內的項目方可采用PPP模式,這一定程度上能規范PPP的健康發展,防止一些根本適合PPP模式開展的項目也往“PPP”這個框里面裝。
第四條國家制定和完善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相適應的投資、價格、財政、稅收、金融、土地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支持符合條件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
《金控視角》觀點:
這意味著后續國家層面還有還有更多關于PPP的政策法規出臺,以鼓勵和支持PPP的發展。
第五條 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應當積極穩妥、依法合規,遵循平等協商、誠實守信、長期合作、公開透明的原則,堅持公共利益優先。
《金控視角》觀點:
該條明確了開展PPP項目的原則,值得注意的是首個便要求“積極穩妥”。目前PPP有點“上熱下冷”的意味,在發改委和財政部在大力推PPP的同時,社會資本和銀行等金融機構參與的積極性確不高。截止2017年2月份發改委PPP項目庫共入庫15966個項目,而財政部在2016年底的項目共計11,260個,投 資額約13.5萬億元,無論從項目數量上還是投資額上來看,PPP項目規模都不小,這其中還未包括那些未入庫的項目。然而,真正落地的PPP項目不多。在這樣的一個局面下,
適當放緩PPP項目規模的擴張,遵循積極穩妥的原則發展確實有很大必要。
第六條國家保障各種所有制形式的社會資本方依法平等參與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以下簡稱合作項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非公有制社會資本方依法參與合作項目。
《金控視角》觀點:
PPP提出的本意是吸引非公有制社會資本參與,但是在這幾年的實務操作中反而是大量的國有社會資本積極參與,政府方也更青睞國有企業充當社會資本的角色,在社會資本招標條件中往往設置歧視性條款。該條明確了民營企業、國有企業等企業參與PPP項目時都應一視同仁,不能排斥或者限制非國有企業的參與。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和監督。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綜合性管理措施,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國務院建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金控視角》觀點:
目前PPP主要由財政部和發改委共同推進,但是各自都制定了一套相互獨立的政策法規,雖然在具體領域上有所側重,但是也有很多交叉重復的領域和立法,有些規定甚至相互矛盾。
此條明確了PPP以各部門的職責基準進行分工,對于綜合性的管理措施則是共同制訂,同時由國務院建立協調機制。
目前在實務中具有實際操作指導意義的文件是財政部2014年11月29日發布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財金〔2014〕113號),但113號文為試行性質,文中明確規定有效期3年,2017年11月29日即實效,為了實務操作中有法可依,也需要有一部延續性的法規發布。該征求意見稿吸收改進了113號文的相關規定,簡化了PPP的整體流程。113號文將PPP的整體流程分為項目識別、項目準備、項目采購、項目執行、項目移交五大步驟,略嫌冗長,征求意見稿只分為項目發起和項目實施兩大步驟,簡化了PPP業務流程,有利于PPP的更快落地。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地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本級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地區合作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金控視角》觀點:
本條明確了PPP項目在地方層面主要由縣級以上政府進行組織領導和監管管理。值得注意的是本文表述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沒有寫成“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知是否為筆誤,現實中有大量的PPP項目為縣級政府主導。如非筆誤,正式文件發出后所有的PPP項目將只能由縣級以上政府主導。主導政府層級的提高有利于真正PPP項目的有序和合規開展。
第二章合作項目的發起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有關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社會公眾對公共服務的需求、相關發展建設規劃以及本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在組織開展前期論證的基礎上,可以提出擬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
《金控視角》觀點:
這條主要規定了可以適用PPP模式項目的確定程序和權限,即解決項目準入的問題。從規定上來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即有權限提出,即有權調整指導目錄,這和政府購買政府目錄類似。
相比113號文中將社會資本發起單列,該條款突出了政府發起PPP項目的角色, 非政府部門僅能就“項目采用PPP的模式”提出建議,而非對“項目發起”提出建議,同時擴大了提出建議的范圍,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局限于社會資本。
第十條對擬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擬訂合作項目實施方案。合作項目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合作項目的名稱、地點以及建設規模、投資總額等基本情況;
(二)合作項目建設運營內容及標準、運作方式、預期產出;
(三)合作項目期限;
(四)社會資本方回報機制;
(五)政府和社會資本方的風險分擔;
(六)合作項目期限屆滿后項目資產的處置;
(七)有關主管部門認為應當明確的其他事項。
有關主管部門擬訂合作項目實施方案,應當征求潛在社會資本方的意見。
《金控視角》觀點:
項目實施方案對PPP項目最基礎的文件,此條規定了方案應當涵蓋的基本內容。實施方案的編制要求更加簡潔,提出了7點要點,相比于113號文的7大點要求和相關說明,并沒有單獨的說明文字,同時去除了合同體系、監管架構、采購方式選擇這3大點要求。這也符合實務操作的可行性,特別是合同體系,很難在方案編制中即行確定,而監管架構和采購方式選擇應是所有PPP項目需遵循的原則,無需在單個項目中再次體現。
第十一條有關主管部門擬訂合作項目實施方案,應當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從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方面對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必要性、合理性組織開展評估;涉及政府付費、政府提供補助或者補償以及政府分擔風險等財政支出事項的,應當提請同級財政部門進行財政承受能力評估。評估應當形成明確結論。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前款規定形成的評估結論,對合作項目實施方案進行修改完善,或者作出不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決定。
《金控視角》觀點:
這條規定主要包含了兩方面的內容,即“雙評估”:一是所有的PPP項目在PPP實施方案后,應當會同發改、財政等部門開展必要性、合理性的評估,即是之前我們常說的“物有所值評價”。二是對于涉及到財政支出事項的(包括政府付費、政府補償或補助、政府分擔風險的)要開展財政承受能力評估。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見稿沒有提出“物有所值評價”的要求,而財政部2015年發布的《PPP物有所值評價指引(試行)》(財金[2015]167號)的有效期也僅為2年,可以預測該征求意見稿正式發布后,應以“必要性合理性的評估”取代之前的“物有所值評價”。但征求意見稿中指定由財政部門進行“財政承受能力評估”,財政部2015年下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指引》(財金〔2015〕21號)為正式文件,今后的財政承受能力評估仍應遵循21號文的規定。而在實務中,物有所值評價的過程繁瑣,指標眾多,政府基本上委托社會咨詢機構進行,并且實質上已經淪為形式,征求意見稿的做法簡化了PPP項目的評估流程,值得表揚。
從評估結論的效力來看,評估的作用是為PPP項目提供意見,作為項目修改完善或者決定不采用PPP模式的依據。
第十二條合作項目實施方案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本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合作項目實施方案進行聯合評審。
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的合作項目實施方案,由有關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合作項目實施方案的,應當確定相關部門、單位作為政府實施機構,負責合作項目實施的相關工作。
《金控視角》觀點:
合作項目實施方案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程序上要經有關部門的聯合評審;審核同意的應當向社會公布,并確定政府實施機構。
第三章合作項目的實施
第十三條政府實施機構應當根據經審核同意的合作項目實施方案,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性方式選擇社會資本方,并將選定的社會資本方向社會公示。法律、行政法規對特定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選擇社會資本方的方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政府實施機構應當根據合作項目的特點和建設運營需要,按照保證各種所有制形式的社會資本方平等參與、有利于合作項目長期穩定運營和質量效率提升的原則,合理設置社會資本方的資質、條件以及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的評審標準。
《金控視角》觀點:
此條主要規定了選定社會資本方的程序,具體方式包括了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性方式,并規定了設置評審標準的原則。
第十四條政府實施機構與其選定的社會資本方應當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合作項目協議;設立專門負責實施合作項目的公司(以下簡稱項目公司)的,合作項目協議由政府實施機構與項目公司簽訂。
項目公司不得從事與合作項目實施無關的經營活動。
《金控視角》觀點:
該條明確了PPP項目必須通過專門的項目公司實施,并且規定項目公司只能從事與項目相關的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合作項目協議應當符合招投標、競爭性談判等文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作項目的名稱、內容;
(二)合作項目的運作方式、范圍;
(三)投融資期限和方式;
(四)合作項目期限;
(五)社會資本方取得收益的方式、標準;
(六)風險分擔;
(七)服務質量的標準或者要求;
(八)政府承諾和保障;
(九)應急預案和臨時接管預案;
(十)合作項目期限屆滿后項目及資產的移交;
(十一)合作項目協議變更、提前終止及其補償;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爭議解決方式;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設立項目公司的,合作項目協議應當載明項目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權結構、股權變更限制以及社會資本方對項目協議履行的擔保責任等事項。
《金控視角》觀點:
這對項目合作協議的核心事項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完全照搬了財政部113號文的規定。
第十六條合作項目期限根據行業特點、項目生命周期、公共服務需求、投資回收期等因素確定,一般不低于10年,最長不超過30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金控視角》觀點:
此條規定了PPP項目的期限,即10-30年。其實此前也有多過文件進行規定,但是有的是規定20-30年,有的規定示范性不低于10年,后續有文件對此進行了統一,主要包括了兩個:一是2015年4月發改委、財政部等6部門共同公布《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該辦法首次為PPP項目設定最長30年的特許經營期限。二是財政部于2015年6月25日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財金〔2015〕57號),該通知規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期限原則上不低于10年,但注意的是,此規定主要針對申報財政部PPP示范項目提出相應的要求,對于不作為示范的PPP項目,合作期限是可以低于10年的。
此次則統一明了確PPP項目期限一般不低于10年,最長不超過30年。
對于10年期以下的政府類項目今后將不能納入PPP,應該如何操作,我們后續期待政府相關指引文件的出臺。
第十七條合作項目協議中應當約定,社會資本方的收益根據合作項目運營的績效進行相應調整。
由使用者付費或者政府提供補助的合作項目,合作項目協議應當載明價格的確定和調整機制;依法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項目,按照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執行。
《金控視角》觀點:
社會資本的收益不能保本保收益,但是可以根據項目運營的績效進行相應的調整。
第十八條合作項目協議中不得約定由政府回購社會資本方投資本金或者承擔社會資本方投資本金的損失,不得約定社會資本方的最低收益以及由政府為合作項目融資提供擔保。
《金控視角》觀點:
禁止保本保收益一直是PPP項目的紅線。
這里有個問題需要大家注意和加以區分,即如果按照征求意見稿17條的規定,約定社會資本方在運營績效達到某個標準時,政府承諾社會資本方對應有多少收入,就是收益和運營績效掛鉤。在這種方式下,在假定社會資本方成本固定的情況下,一般會對應一個預期的收益率。有人會誤解為這屬于政府方承諾保本保收益的行為,實則不然,這種社會資本方收益和績效掛鉤的方式不屬于所禁止的保本保收益,相反,這種有利于激勵社會資本方加強對項目的運營能力,倒逼其控制項目的運營成本。
第十九條合作項目的設施、設備以及土地使用權、項目收益權和融資款項不得用于實施合作項目以外的用途。
禁止以前款規定的資產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
《金控視角》觀點:
PPP項目融資,一般都是通過PPP項目公司通過各種方式向外融資。此條規定了合作項目項下的財產和融資款項必須用于合作項目,不得挪用。同時,這些資產也不得對第三方的債務提供擔保。
那項目公司(而非資產)是否可以對第三人債務提供擔保呢?從這條的立法規定的目的來看,該規定是為了保障項目資產的安全,如果允許項目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話,實際上就很容易架空這個限制。
第二十條政府和社會資本方應當守信踐諾,全面履行合作項目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作項目協議的履行,不受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政府有關部門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負責人變更的影響。
第二十一條對合作項目協議中約定的財政支出事項,應當足額納入年度預算,按照規定程序批準后,及時支付資金。
《金控視角》觀點:
該條規定PPP項目的政府支出應當足額納入年度預算。相比于政府購買服務“先預算、后購買”的原則,該條明確了是“先簽署PPP協議,再足額納入年度預算”,對于PPP項目是極為有力的支持。而對PPP的關鍵限制內容即我們通常認為的“當年PPP項目支出不應超過10%預算支出”的規定,其實我們去研究《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指引》(財金〔2015〕21號),第二十五條“每一年度全部PPP項目需要從預算中安排的支出責任,占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比例應當不超過10%。省級財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確定具體比例,并報財政部備案,同時對外公布。”文件并沒有嚴格限制10%的紅線,只要省級財政部門確定具體比例后報財政部備案并對外公布,10%的范圍可以突破。推測今后10%的比例限制將會逐漸放開。
第二十二條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范圍,履行合作項目協議中的相關政府承諾和保障,并為社會資本方實施合作項目提供便利。
對實施合作項目依法需要辦理的行政審批等相關手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對參與合作項目實施方案聯合評審時已經出具審查意見的事項,不再重復審查。
第二十三條社會資本方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以及合作項目協議約定實施合作項目,提供持續、安全的公共服務。
第二十四條實施合作項目所需的建設工程、設備和原材料等貨物以及相關服務,社會資本方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且在選擇社會資本方時已經作為評審因素予以充分考慮的,可以由社會資本方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第二十五條在項目合作期限內,不得隨意變更合作項目協議內容;確需變更的,應當由協議雙方協商一致,并公示變更事由及內容,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簽訂補充協議;變更內容涉及財政支出事項變動、價格調整的,應當先經相關部門審核同意并履行規定程序。
第二十六條在合作項目建設期內,社會資本方不得轉讓其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
合作項目運營期內,在不影響公共服務提供的穩定性和持續性的前提下,經政府實施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社會資本方可以轉讓其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
《金控視角》觀點:
PPP項目建設期內,項目公司股權禁止轉讓,在運營期內,經本級政府同意可以轉讓。
第二十七條出現合作項目協議約定的提前終止協議情形,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終止合作項目協議: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合作項目協議無法繼續履行;
(二)因社會資本方嚴重違約,危害公共利益;
(三)依法征收、征用合作項目財產。
因依法征收、征用合作項目財產導致合作項目提前終止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社會資本方合理補償。
《金控視角》觀點:
項目終止包括了協議約定的終止情形和此條所列舉的“法定”可終止情形。
第二十八條合作項目期限屆滿按照約定需要進行項目資產移交的,政府實施機構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合作項目協議約定,對設施、設備和其他財產的狀況進行檢查評估。
因社會資本方原因致使設施、設備和其他財產的價值非正常減損或者使用壽命減少的,應當根據合作項目協議約定,相應扣減社會資本方的收益或者由社會資本方以其他方式補償。
第二十九條合作項目期限屆滿或者合作項目協議提前終止,對該項目繼續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選擇社會資本方;因合作項目期限屆滿重新選擇社會資本方的,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選擇原社會資本方。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合作項目實施中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技術規范情況的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合作項目現場進行檢查、檢驗、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三)要求有關人員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監督檢查應當符合法定的程序和要求,不得影響合作項目的正常實施。社會資本方對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對合作項目建設、運營等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和績效評價,建立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對價格或者財政補助進行調整的機制。
社會資本方應當按照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有關合作項目投資、建設、運營方面的數據、資料等信息。
第三十二條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合作項目檔案,將合作項目發起、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存檔備查。
社會資本方應當妥善保管合作項目投資、建設、運營等方面的有關資料,并在合作項目期限屆滿或者提前終止時向政府有關部門移交。
第三十三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合作項目發起、社會資本方選擇、合作項目協議訂立、績效監測報告、中期評估報告、合作項目重大變更或者終止情況以及監督檢查情況和結果等信息。
第三十四條社會公眾有權對合作項目的發起和實施進行監督。
對社會資本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為或者對提供公共服務的質量等問題,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投訴,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有關要求,記錄社會資本方、中介機構、項目公司及其從業人員的失信行為,并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
第三十六條政府有關部門、社會資本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合作項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突發事件發生后,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組織搶修。
第三十七條合作項目協議提前終止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公共服務的正常提供;必要時,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可以臨時接管合作項目。社會資本方應當予以必要的配合。
第五章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因合作項目協議履行發生爭議的,協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達成一致的,應當簽訂補充協議。
第三十九條因合作項目協議中的專業技術問題發生爭議的,協議雙方可以共同聘請有關專家或者專業技術機構提出專業意見。
第四十條因合作項目協議履行發生的爭議,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對政府有關部門作出的與合作項目的實施和監督管理有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社會資本方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四十二條合作項目爭議解決期間,協議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合作項目協議約定的義務,不得擅自中斷公共服務的提供。
《金控視角》觀點:
在PPP項目中,政府和社會資本共同參與,有時政府是作為一個民事主體的角色而存在,有時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角色存在,這意味著在出現爭端時要根據行為性質的不同,來決定適用民事訴訟法抑或行政訴訟法。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排斥或者限制非公有制社會資本方依法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由上一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有關主管部門、政府實施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擬訂合作項目實施方案未征求潛在社會資本方意見;
(二)未對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必要性、合理性組織開展評估或者未提請同級財政部門進行財政承受能力評估;
(三)未向社會公布合作項目實施方案;
(四)未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社會資本方或者未向社會公示其選定的社會資本方;
(五)未按照規定與選定的社會資本方簽訂合作項目協議;
(六)在項目合作協議中約定由政府回購社會資本方投資本金或者承擔社會資本方投資本金的損失,或者約定保證社會資本方的最低收益以及由政府為合作項目融資提供擔保;
(七)未按照規定對社會資本方移交的設施、設備和其他財產狀況進行檢查評估。
第四十五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一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履行合作協議中的相關政府承諾和保障;
(二)未將合作項目協議中約定的財政支出事項足額納入年度預算,或者未按照合作項目協議約定及時支付資金;
(三)未定期對合作項目建設、運營等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和績效評價;
(四)未按照規定建立合作項目檔案;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公開合作項目相關信息。
第四十六條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社會資本方或者項目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項目公司從事與實施合作項目無關的經營活動;
(二)在合作項目實施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強制性標準;
(三)將合作項目的設施、土地使用權、項目收益權和融資款項用于實施合作項目以外的用途,或者以上述資產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
(四)合作項目爭議解決期間,擅自中斷公共服務的提供;
(五)未妥善保管合作項目投資、建設、運營等方面的有關資料或者未按照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移交有關資料。
對前款規定的情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其行政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金控視角》觀點:
此部分屬于罰則,大部分是針對行政部門的情形。當然,對社會資本方和項目公司的行為規定了處罰措施,主要是適用罰金。
第七章附 則
第四十九條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運營已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的,適用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金控視角》觀點:
已有項目采用PPP模式運營的也需要遵守相關規定。
第五十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