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青浦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建筑工地包工頭劉某拖欠農民工工資23萬余元一案獲有罪判決。法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并責令其支付所拖欠的工資。據悉,該案系本市建筑工地領域首起包工頭因拖欠農民工薪資獲罪案件。2016年7月,被告人劉某承接青浦區某工地部分消火栓和噴淋系統工程后,自行招聘農民工作業并發放工資。2017年底,劉某開始陸續拖欠12名農民工工資23萬余元,并于2018年過年期間逃避支付并隱匿于老家,其間扔掉手機卡逃避聯系。
2018年4月12日,青浦區勞動監察部門對劉某立案進行調查,并于次日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其逾期未履行支付。8月25日,劉某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需要提醒,勞動者如果碰到“黑心”雇主拖欠工資,一定要用合法途徑解決問題,三種合法途徑為:一是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二是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是依法向當地法院申請支付令。同時,也要告誡企業的經營者,若惡意拖欠工人薪水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注一
包工頭欠薪逃匿,照樣“吃官司”
以往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一般是企業違法。建筑工地的用工比較復雜,農民工流動性非常大,而且涉及總包承包分包等因素。這起案件是人保局移送的本市第一起建筑工地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案件。
2011年2月25日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八)》,在第二百七十六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一法條是懸在惡意欠薪者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是勞動者維護合法權益的尚方寶劍。
勞動報酬是基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所產生的工資收入,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這里要和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勞務報酬相區分,勞務報酬并非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的,屬于普通民事法律關系調整的范疇。需注意,在勞動法層面,克扣或拖欠勞動報酬的主體一般是用人單位,那么追究欠薪入罪的責任主體是否也只能是用人單位呢?根據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責任主體進行了細化規定,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和用人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實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構成犯罪的,也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不僅用人單位,用工單位、不具備主體資格的單位也可以成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刑事責任主體;不僅單位,自然人也被納入刑事責任追究的主體中去。該解釋其實就是表明《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不僅只適用單位犯罪,自然人也同樣適用。實踐中,要特別注意一種特殊形式下的用工,即建筑領域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建筑企業將工程違法分包給沒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包工頭”,包工頭與雇用的農民工之間在司法實踐中雖然不認定為勞動關系,然而農民工所從事的勞動又屬于建筑企業的業務范圍,具有明顯的用工性質,包工頭的欠薪案件屬于人社部門職責處理范圍,亦屬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的范圍。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明確提出:完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健全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間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動完善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和人民法院及時財產保全等制度。對惡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切實發揮刑法對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行為的威懾作用。
須強調,對于遇到經營者以“上家拖欠工程款,實在發不出工資”為由拖欠薪水的情況,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為由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得將合同應收工程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企業確因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應及時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會組織報告。
關注二
拖欠工資且失聯,才構成犯罪
所謂惡意欠薪罪,其實只是民間的一種通俗叫法。為統一司法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又聯合發布了《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將惡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確定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只有惡意逃避勞動報酬支付的行為才會入刑。那么,什么是法律上所謂的“惡意欠薪”呢?
2015年5月4日,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聯合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共同下發了《關于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意見(滬人社監【2015】124號)》,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書面、電話、短信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地點配合解決問題,但其無正當理由在指定的時間內未到指定的地點配合解決問題或明確表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五)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只要有上述行為,狡辯抵賴“并無惡意”注定是徒勞的。
2014年12月23日,國家人社部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通知》,進一步完善了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順暢了多部門的聯合執法,加大了對欠薪企業的打擊力度。該《通知》明確,欠薪事件發生后,勞動監察和政府其他職能部門應當出具責令支付工資的決定書,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決定的,可直接移送公安機關立案,以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對企業主和主要負責人進行偵查。
本案中,如果劉某只是拖欠農民工工資,但是與農民工保持聯系,尚不構成惡意欠薪罪。但他于2018年過年期間逃避支付并隱匿于老家,期間扔掉手機卡逃避聯系。青浦區勞動監察部門對劉某立案進行調查,并于次日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其逾期他也未履行支付。這樣問題的性質就不一樣了。
關注三
欠薪入罪,還需“數額較大”
對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大家最關心的是入罪門檻問題,到底欠多少薪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院《解釋》規定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入罪數額幅度,對拖欠單個勞動者和多名勞動者勞動報酬分別規定了“數額較大”的認定標準,即“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三萬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該條在具體規定方面采用“期限、數額”或者“人數、數額”的模式,以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防止打擊面過寬、刑法介入過度。
當然,如果惡意欠薪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暴力威脅討薪者,將承擔更加嚴重的法律后果。惡意欠薪造成勞動者或者其被贍養人、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重大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或者失學的,或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進行暴力威脅的,以及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同時,考慮到各地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解釋》第三條特別設置了幅度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根據本市《意見》規定,企業經營者采取轉移資產、欠薪后逃匿等行為,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二萬元以上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并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將會被依法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司法機關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移送的案件,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將依法立案偵查、公訴、審判。上述提及的勞動報酬不等于基本工資。最高院《解釋》明確,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轉載自“中國普法網”,整理人:馮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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