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這些事情消費者該怎么依法維權
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于1983年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目的在于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之在世界范圍內得到重視,以促進各國和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往,在國際范圍內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生活中,大家在消費過程中一定遇到過各種問題,例如買到不合格產品怎么辦、網購退換貨誰來承擔郵費等,遇到這些問題我們該怎么辦呢?
問:超市故意將有質量問題的電器以促銷名義低價出售,但并未告知顧客,顧客購買后出現問題,超市的責任應當如何認定?
答:超市明知電器有質量問題,仍隱瞞實情,以促銷名義出售,這種行為構成欺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超市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如果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賠償損失,損失的范圍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此外,消費者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問:消費者買的商品是否都可以七天內無理由退換貨?
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七天無理由退換貨作出明確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消費者定制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屬于特殊商品以及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于無理由退換貨。顧名思義,無理由退換貨不需要理由,但是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而且除非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否則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
如果商品存在質量問題,消費者主張退換貨,這種情況不屬于“無理由退換貨”,但是消費者可以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主張權利。該條規定:如果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與七天無理由退換貨不同的是,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時發生的退換貨運費等必要費用,應當由經營者承擔。
問:顧客去溫泉酒店泡溫泉被燙傷,是否可以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維權?
答: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溫泉酒店在放熱水時沒有設置高溫警示標志或者防護欄,導致顧客不慎進入高溫泡池而燙傷,可以認定是溫泉酒店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消費者可以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主張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轉載自“中國普法網”,整理人:馮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