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自榮訴原米泉市勞動人事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案
案情簡介
2001年1月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原米泉市鐵廠溝鎮三礦副礦長劉自榮得知礦井煤層采倉倉頂被拉空,將給煤礦生產安全帶來隱患。為保證煤礦安全生產,1月8日晚10時許,劉自榮與炮工余遠貴一起在職工宿舍內,將瞬發電雷管改制成延期電雷管時,雷管爆炸,將劉自榮的左手拇指、食指、中指炸去,無名指受傷。事發后,鐵廠溝鎮煤礦立即將劉自榮送往醫院救治,并承擔了劉自榮的全部醫療費用。3月21日,鐵廠溝鎮煤礦與劉自榮達成賠償協議,由鐵廠溝鎮煤礦給劉自榮今后生活費、營養費一次性補助15000元。4月9日,劉自榮向原米泉市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2002年7月3日,原米泉市勞動局作出《關于不予認定劉自榮為工傷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原米泉市人民法院一審以原米泉市勞動局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為由,判決撤銷原米泉市勞動局的《決定》。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撤銷原米泉市人民法院一審行政判決,維持原米泉市勞動局的《決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維持二審行政判決。
2013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撤銷原再審、二審判決,維持一審撤銷被訴行為判決,并責令原米泉市勞動局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案件背景
該案在新疆高院再審后作出維持昌吉州中院二審判決的行政判決后,劉自榮仍不服,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立案審查后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規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審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劉自榮基于煤礦正常生產的需要與其他炮工一起在工人宿舍內進行雷管改制,并因此而受傷,但該行為顯然與本單位工作需要和利益具有直接關系,應當認定為工傷。
意義與影響
如何準確把握工傷認定的標準,一直是人民法院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的難點。該案涉及對不得認定工傷的情形如何掌握、本單位利益如何界定等工傷認定中的疑難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從維護職工切身利益的立法宗旨出發,對于不予認定工傷的情形,采取了從嚴掌握原則,明確了對職工因單位工作需要,在非工作場所從事危險工作而受傷,即使存在一定違規,仍應認定該工作與本單位重大利益具有直接關系,從而應予認定工傷的原則。該案判決充分彰顯了工傷保險的立法精神,對于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裁判尺度的把握和統一,具有重要的示范意義。
(轉載自“中國普法網”,整理人:馮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