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轉讓股權后出資責任是否消滅
裁判要旨
無論是認繳制還是實繳制,公司以其獨立的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該財產也包括認繳制下未屆出資期限的注冊資本。當公司對外支付不能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應向公司履行出資義務,該出資義務不因股權轉讓而消滅。
案情
2014年8月12日,中鐵建業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物流公司)設立,股東為中鐵建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集團公司),設立時注冊資本為2億元,實繳資本為零,認繳期限為2044年5月28日之前。2017年2月23日,中鐵集團公司將其在中鐵物流公司中的100%股權(計貳億元)零對價轉讓給江陰市遠大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大公司),并進行股權變更。中鐵集團公司與遠大公司均未向中鐵物流公司繳納注冊資本。
另查明,在案涉股權轉讓之前,中鐵物流公司另涉三個票據請求權糾紛案件,法院分別判決中鐵物流公司應向鵬翔公司、谷闊公司支付票據款50萬元及利息,判決中鐵物流公司應向張店經營部支付票據款100萬元及利息。
判決生效后,中鐵物流公司未能按判決履行付款義務。進入執行后,該三起執行案件皆因未發現中鐵物流公司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中鐵物流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無清償能力而由申請執行人申請終結本次執行。其中,谷闊公司向一審法院申請中鐵物流公司破產,一審法院經審查后于2017年9月5日作出受理裁定。上述債務截至破產受理時合計2160164.5元。
中鐵物流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中鐵集團公司立即補繳注冊資本2160164.5元,判令遠大公司對中鐵集團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判令中鐵集團公司、遠大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裁判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鐵物流公司在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即向遠大公司轉讓股權,遠大公司對此知情且未支付對價。現江陰法院已裁定受理對中鐵物流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故中鐵物流公司有權要求中鐵集團公司履行出資義務,遠大公司對此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遂判決:中鐵集團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中鐵物流公司繳納出資款2160164.5元;遠大公司對中鐵集團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宣判后,中鐵集團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無錫中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1.公司的責任財產包含未屆出資期限的注冊資本。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是公司獲得法人地位的最基本法律要素之一,注冊資本來自股東出資,只不過在認繳制下,財產從股東轉移至公司存在時間差,但并沒有改變注冊資本的基本含義。因此,無論是認繳制還是實繳制,公司以其獨立的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也包括認繳制下未屆出資期限的注冊資本。
2.認繳制下股東出資期限利益不得影響公司正常經營。在公司登記事項上,股東出資期限以及公司注冊資本是對外公示的,結合公司注冊資本制度的基本含義,該出資期限實際隱含了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承諾,即股東的出資期限利益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一旦公司陷入支付不能,則股東出資期限利益喪失。破產法第三十五條則充分反映了這一點,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管理人應向未盡出資義務的股東催繳出資,無論出資期限是否屆至。
3.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并非破產程序一種途徑。(1)個別訴訟實現加速到期并不一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因為如果只是單筆債務,當債權人申請債務人企業破產,法院作出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前,股東如自愿提前履行出資義務以解公司燃眉之急,則這種清償是有效的。這種在破產申請受理后正式進入破產清算前的緩沖期內股東提前出資,與通過個別訴訟實現加速到期并無本質區別。如果公司存在多筆債務,但僅一個債權人申請破產,且在法院裁定受理前達成和解了,這樣的個別清償也是有效的,并不會被認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可以說,非破產情況下的債權人之間的訴訟競賽是常態,這本身也是正常的商業風險。(2)個別訴訟實現加速到期符合程序經濟。為了可能清償的債務去啟動破產程序,本身并不符合程序經濟;另一方面,通過個別訴訟中可將公司與未出資股東同時作為被告,直接請求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實際上將債權人對公司、公司向未出資股東催繳出資兩個程序進行合并處理。這就類似在保險合同糾紛中,受害方將侵權人、保險公司一并作為被告,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直接向受害方支付,從而將兩個訴合并為一個訴。
因此,在公司陷入支付不能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出資義務觸發。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案號:(2017)蘇0281民初14549號,(2018)蘇02民終1516號
案例編寫人: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諸佳英 姜麗麗
(轉載自“中國普法網”,整理人:馮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