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區塊鏈?“投資大師”其實是廚師
(來源:人民法院報 丁莉華)
地點: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
案由:詐騙罪
案情:近年來,各種基于“區塊鏈”技術,打著數字貨幣旗號的代幣或“虛擬貨幣”層出不窮。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熱點概念進行炒作,借炒作“區塊鏈”概念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之實。近日,相城區法院宣判了一起“虛擬貨幣”詐騙案。
案情回放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4月至同年11月期間,被告人張弟華、張哥華(均為化名,二人為兄弟)經預謀,糾集被告人秦某等8人,組成詐騙團伙,由被告人張弟華租賃場所,購買電腦等作案工具,冒充虛擬幣公司高管,由被告人張哥華負責培訓業務員,冒充投資的老師,其他被告人擔任經理或者業務員,虛構發行虛擬幣“BNM、TVB”,騙取被害人投資款,詐騙金額合計價值人民幣2479660.95元。
庭審現場
“我們是湖南郴州人,我本來是做廚師的,弟弟和別人合開理發店。2018年1月,我和弟弟一起‘炒幣’,被騙了11萬元。同年5月,聊天平臺上有人給我推薦‘BNM’虛擬幣,后來我就想用同樣的方法去騙別人來挽回損失……”7月26日,在相城法院第25法庭,被告人張哥華表示認罪認罰。
一段煽情開場白拉開騙局的帷幕
“早年間我著迷于六合彩賭博,把自己做生意賺的錢全虧完了,還欠一屁股債。在躲債期間,得到了很多幫助,在慘痛的經歷和教訓中我明白了很多人生道理,現在賺錢了,想回饋社會,幫助那些與我有相同遭遇的彩民們……”
這段由張弟華“編劇”,張哥華出演“神人高管偉哥”的開場白,乍一看很普通,似乎難以讓人上當,殊不知,在這段開場白之前,張某團隊的業務員們已經通過微信聊天及朋友圈的種種操作讓被害人一步步上了鉤。
“2018年8月下旬有人加我微信,并推薦認識了聲稱炒幣很厲害的陳勇(張哥華),陳勇的微信朋友圈經常發布一些區塊鏈虛擬貨幣走勢,預測很準,所以我也挺相信他的。”被害人姜某陳述,“但陳勇一直說自己很忙,讓我加他的徒弟雷明的微信聯系,在他們的指導下我進入了一個1234TV平臺聽直播課。”
講課過程中,大家在直播間里積極互動,給老師鼓掌、送花,吹捧老師。在一次直播中,陳勇講述了自己的經歷,并向大家透露,他之所以現在能賺錢是因為認識了火幣網高管偉哥(張弟華),得到了很多內幕消息。幾次直播后,陳勇便邀請了偉哥進入直播間,并借機發布了一個BNM虛擬幣的白皮書,介紹這款幣正在籌備發售階段,目前是小范圍內部認籌,約10月底上市,一旦上市會多倍升值,但必須達到一定比例才能得到這個認購機會,且不收現金,需要幣幣交易。
“由于之前我做過私募賺過錢,所以就相信了他們,前后4次共花費8萬多,通過某平臺購買了52個ETH(民間虛擬幣市場流通的以太幣),用ETH交易認購了5.4萬多個BNM幣。”然而,這次的所謂“內部認籌”只是一座“空中樓閣”,轉眼到了10月約定的上市時間,當姜某迫不及待地打開賬戶,卻發現什么都沒有,微信聯系對方發現已被拉黑時,才知道被騙。
犯罪團伙被抓獲 騙局背后滿是“套路”
據張某兄弟等人交代,2018年5月,兄弟二人租用辦公樓,購置一批二手電腦和辦公設備后,張弟華拉上女友秦某、表弟劉某、理發店徒弟史某等人,張哥華叫上兩個朋友,形成了10人團隊,開始“做業務”。
在張弟華制作的“BNM區塊鏈傳媒全民記者白皮書”中,他以區塊鏈、去中心化等為關鍵詞,號稱要打造全球首個區塊鏈傳媒平臺,透過“BNM”發行代幣“BNM Token”,讓新聞提供者獲得區塊鏈上的相應獎勵。“白皮書”包括了摘要,社會新聞媒體現象,“BNM”簡介、原景、優勢、未來發展潛能、角色,“BNM Token”簡介與用途,廣告系統,“BNM CHAIN”等14個部分,內容多達42頁,為投資者們構建出一個“專業”的“產業鏈”。
張某兄弟會對業務員進行培訓,內容包括區塊鏈的基礎知識,微信加好友以及推薦“陳勇”的話術等。在張某兄弟的指導和策劃下,業務員通過網上購買的微信號在微信上搜索“區塊鏈”“幣圈”等關鍵字進入相關聊天群,尋找目標對象加為好友。加到客戶后,先不急著推薦,只是聊感情,分享買賣幣心得體會,最后說一句“有好消息相互分享”。而張哥華則以“陳勇”身份,在朋友圈提前幾天同時發布虛擬幣漲跌兩種消息,設置僅自己可見,待得知當天真實漲跌情況后,再讓助理、徒弟把錯誤消息刪除,向客戶曬出正確的“預測”,讓人誤以為其能準確預測虛擬幣漲跌消息。
看到“陳勇”的朋友圈后,被害人開始認為自己遇到了“大神”,進而想進一步得知“內幕”,賺大錢。而“陳勇”則準確地掌握了客戶的心理,以正在參加區塊鏈重要會議等為由,讓其聯系自己的助理、徒弟。張某兄弟團伙的整個“業務”過程共持續40天左右,首先是加微信好友聊天預熱,再通過十余次的直播課,逐步鋪墊至“偉哥”出場介紹“重磅內幕”,又輔以“白皮書”等內容,讓客戶們在一個個“連環套”中躍躍欲試,紛紛決定認購將會“大漲”的“內部虛擬幣”,用人民幣兌換ETH等虛擬幣或將已有的ETH打入張某兄弟的賬戶中。為使客戶安心,業務員們還會將登記的表格截圖發給客戶。然而,待承諾的時間即將到來,客戶不停催問新幣何時上市時,業務員們就會將客戶踢群、拉黑。
第一期“BNM”幣“發行”時間持續約3個月,共騙得25名被害人57萬余元和ETH約70.45個。后來,張弟華如法炮制,又制作了“TVB區塊鏈直播白皮書”“發行”“TVB”幣,3個月時間騙得5名被害人21萬余元,ETH約1181.74個。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弟華、張哥華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實施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在共同犯罪中,張弟華、張哥華預謀、組織、策劃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他人系從犯。
7月30日,相城法院一審判決張弟華有期徒刑十二年,張哥華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其余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不等,并處相應罰金。
法官說法
本案主審法官劉福龍表示,根據《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等相關規定,我國禁止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從事與“虛擬貨幣”有關的金融活動,對民間從事的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交易活動并未禁止,但要求規范管理交易平臺。
本案中,對于被騙的ETH價值如何認定有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交付當日ETH幣在全球相關網站公開的交易收盤價格為準,因此選取新加坡交易所當日ETH幣對美元比價的收盤價,再以當日中國銀行公布的美元對人民幣的比價的收盤價折算。
第二種意見認為,對被害人被騙的現金(用以購買ETH)直接以被騙人民幣認定,但ETH不是實體財產,不屬于詐騙罪犯罪客體,且無法估價,故只計算數量,不計算價值。
第三種意見認為,對被騙現金直接以所花費的人民幣認定,對ETH認可其有價值,但因無法準確評估故不認定其價值,而是在量刑時參考被告人實施詐騙期間被害人購買ETH平均花費的人民幣比價折算。
合議庭經評議認為,第一種意見中,選取新加坡交易所存在隨機性,且如采用此種方式認定ETH價值,則可能被理解為司法機關認可ETH等“虛擬貨幣”的交易活動。對于第二種意見,因ETH無法估價就不計算價值的方法,會造成對自有ETH無法退賠的現象,對部分當事人有失公平。最終,法院采納了第三種意見,據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