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法治日報 記者:陳東升
通訊員:湯舒惠 練俊晨)
近日,浙江省麗水景寧畬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由于已被列入職業放貸人名錄的出借人張某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而進行放貸,違反《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規定,法院判決借貸合同無效。
今年3月,張某向法院起訴稱:2018年1月18日,徐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其借款人民幣15萬元,并出具借條,雙方約定利息以月利率2.8%計算,借款于2018年12月14日還清。當日,張某以轉賬方式交付了借款本金,隨后徐某支付了59000元利息。然而,借款到期后,經張某多次催討,徐某仍未還本付息。張某遂向法院訴請徐某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15萬元及利息。經法院查明,原告張某已被法院列入職業放貸人名錄,近3年來涉及的民間借貸案件有11件。
法院認為,盡管本次借款行為真實存在,但原告張某已被列入職業放貸人名錄,其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復從事有償民間借貸的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案涉借貸合同依法應認定為無效合同。被告徐某取得的借款應予返還,同時應當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已支付的利息折抵本金。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徐某歸還原告張某借款本金91000元及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2018年1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之間的利息損失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分段計付,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損失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付。
法官庭后表示,《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五十三條規定:“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復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是職業放貸人。”
本案中,張某已被法院列入職業放貸人名錄,其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以經營性為目的擅自從事經常性貸款業務,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的行為違反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規定,因此認定本案中的民間借貸行為無效。此外,根據民法總則及合同法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被告徐某應當償還15萬元的本金,已經支付的“利息”59000元折抵本金,同時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